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壮大地方经济,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本着互利双赢的原则,就甲方出租土地给乙方发展绿化苗圃建设,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F1]
租地面积 [F2]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其给付方式
租金给付方式按先付款后用地的原则,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付给甲方第一年租金,以后年对年支付一次。
第四条 租金调整
双方不得因承包证上所载的出租土地的亩分与实际丈量亩分有出入而要求增加或减少租金。
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出租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权利,且该土地权属没有争议。
如出租土地的权属或边界与第三人有争议以及涉及出租土地的用水、通行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保证乙方正常使用土地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六条 青苗补偿费
第七条 国家支付补偿费的分配
在租期内如国家建设征占租赁土地,对于地上附着物及乙方投资修建的附属设施、设备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等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在租赁期内,国家给予种地农民的粮食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各项补贴由 享有。
第八条 劳动用工
乙方在租期内的劳动用工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甲方本地劳动力,并向当地农户传授基本性的种植技术,带动当地农户发展。
第九条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当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实施有碍乙方正常使用所租土地的行为。
第十条 乙方在租赁期内,要负责对所租土地进行维护,对于垮塌的土坎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后地上资产的处置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乙方将土地平整后连同地上附着物以及乙方投资修建的附属设施等交还甲方,并且乙方不要求甲方给予补偿;
租期满后甲方仍出租土地,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条款
若乙方不按约定时间足额给付租金,拖欠时间累计超过2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土地,并且对乙方增加的地上附着物及设施设备不予补偿,但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租金的除外。
第十三条 纠纷解决条款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补充如下条款:
(1)
;
(2)
;
以上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方和乙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永靖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F1]建议附所租土地清册作为合同附件。
[F2]是以实际丈量亩还是以土地证上登记的亩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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