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机会的寻找:
1.业主行为引起的索赔机会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承包价格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者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如业主在规定的应付款时间内未能按工程师的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支付的款项,承包商可在提前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并有权获得任何误期的补偿和其他额外费用的补偿;
14)业说要求赶工;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等造成人员机械窝工,构件积压倒运,合同工期延长等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在,而发生的费用等;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等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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